广州君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报送的《广州君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汽车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君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汽车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电泳涂装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荷二路25号,申报内容为调整生产布局,新增前处理、电泳涂装、喷粉工序,对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配件进行表面处理加工;原生产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员工数量均不变。扩建后总体项目年产汽车零配件293万套、摩托车配件364万套;占地面积268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107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1栋15m高厂房;主要设备有酸洗槽2个、水洗槽15个、预脱脂槽1个、热脱脂槽1个、陶化槽1个、电泳槽1个、喷淋UF槽1个、浸泡UF槽1个、电泳预热炉1个、电泳固化炉1个、燃气热水锅炉1个、固化隧道炉1个、方轨输送线1个、双工位喷粉柜1个、静电喷枪3把(两用一备)、喷粉回收柜1个、纯水机1个、备用柴油发电机1个、机加工设备一批等;员工300名,内部设置食堂(配餐制,不设煮食)、不安排住宿。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26955.52吨/年;新增纯水机浓水排放量不超过10546.03吨/年。
(二)电泳固化、喷粉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总VOCs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Ⅱ时段烘干室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热水锅炉的天然气燃烧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烧炉的天然气燃烧尾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0.6226吨/年,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2.237吨/年。
(三)距离金荷二路一侧15米以内的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他边界噪声排放执行3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前处理工序、电泳固化线、喷粉固化线采用自动装置,生产线和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架空形式,不得设于地下;前处理工序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做好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
(二)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陶化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精密过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浓缩”处理达标后,清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浓液作为危险废物委外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综合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处理后,与纯水机浓水一并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总体项目设置废水总排口1个。废水收集、排放管线应采用明管。
(三)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酸洗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收集至“碱液喷淋塔”处理;电泳涂装固化及喷粉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至“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至“旋风式滤芯回收系统”处理;燃烧机的天然气燃烧尾气进行收集;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进行收集;上述废气分别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不低于15米。热水锅炉采用炉内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所在建筑楼顶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不低于29米。项目新增废气排放口6个。总体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11个。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五)废化学品桶、废抹布及手套、废水处理污泥、反渗透浓液、废滤膜、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